残障及行动辅助

投诉及相关条例参考信息

有关遭受歧视对待的联邦规定及投诉。

投诉

如果您认为您曾遭受任何适用规定下的歧视对待(例子于下方列载),请通过在线反馈表 或致函或传真至相关地区以告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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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世界各地

国泰航空公司
香港大屿山
香港国际机场观景路 8 号
国泰城南座 5 楼

传真:(852) 259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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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国泰航空公司
4th floor , Unit No.401 - 402,
Piramal Towers,
Peninsula Corporate Park,
Lower Parel,
Mumbai – 400013

如有非残障相关的查询,请联系 客户服务团队

规定:

  1. 美国 1986 年航空公司无障碍法(Air Carrier Access Act),经修订,由美国运输部联邦法规第 14 篇第 382 部分 - 不歧视残障者的航空旅游规定(Nondiscrimination on the Basis of Disability in Air Travel)落实;(请致函予投诉解决人员)
  2. 欧盟理事会条例第 1107/2006 号 - 有关残障乘客及行动不便乘客的权利的条例
  3. 印度民航规定(Civil Aviation Requirement),第 3 条 - 航空运输,系列 "M",第 1 部分,发行 III。印度民航总局(DGCA)

美国联邦规定

美国运输部已经发布了一份关于“不因空中旅行中的残疾而不受歧视”的权利法案。 作为这项法案的支持者,国泰航空希望确保您能够得到与此相关的信息。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看并获取一份副本:

欧盟条例

您可查阅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条例第 1107/2006 条有关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航空旅客信息,有关信息载于其网站。

更多有关为乘客提供协助的信息

有用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