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
基於安全及保安理由,您不得於寄艙或手提行李內攜帶下列任何危險物品:
- 裝有防盜裝置的公事包、鋰離子電池和/或煙火製品
- 炸藥、彈藥、火藥、含火藥的玩具及信號燈
- 壓縮氣體(包括易燃、非易燃或有毒氣體),如丁烷 (butane) 或瓦斯氣體 (propane)、潛水氧氣筒、打火機燃料、噴霧或化學催淚彈
- 易燃液體,如油漆、天拿水及黏合劑
- 電槍類
- 易燃固體,如隨處可擦著的火柴、磷及容易燃點的物件
- 過氧化物質,如漂白劑及過氧化物
- 有毒物質,如砒霜、氰化物、殺蟲劑及除草劑
- 放射性物質
- 腐蝕性物質,如水銀 (藏於溫度計或血壓計內)、酸性物質、鹼性物質及濕電池
- 任何上面未有列出而於空中運送時會構成危險的物品,如磁化的、具攻擊性或刺激性物品。
然而,於旅程上必需之少量藥物及個人用品,如髮型噴霧、含酒精之香水及藥物均不在此限。您可隨時垂詢有關詳情。
充氣物品
充氣物品包括運動用之充氣球類用品,如籃球等,除非該等物品經已洩氣,否則均不准帶入機艙內。
違禁品
請聯絡
訂位辦事處以取得更多資訊。
魚叉及魚槍均屬武器。以下各項為違禁品:
- 打火機及火柴
中國及印度
從這兩個國家出發的旅客不可於身上、寄艙行李或手提行李內攜帶任何打火機或火柴。
美國
來往美國的旅客不可於身上、寄艙行李或手提行李內攜帶任何直衝打火機 (Torch lighter)。
詳情請瀏覽美國運輸安全局 (TSA) 的網頁。 - 刀 (如打獵用刀、劍)、剪刀及任何法例規定的非法利器 (例如冰鑿)。
- 槍械/彈藥,包括手槍、信號槍、步槍、獵槍、氣槍、衝鋒槍、微型衝鋒槍 (c.s. pistol)、雷明燈、動物屠宰機、槍栓、閃光信號槍、玩具步槍/手槍、玩具氣步槍/氣手槍、玩具槍 (cap gun)、發令槍、彈藥、槍械複製品或仿製品、弩。
- 爆炸品,包括軍事用、商業用或自製爆炸品、容易引起爆炸的器材、爆鳴器、煙霧彈、發射彈、手榴彈、導彈、子彈夾、地雷、其他具爆炸性的軍事用品、具爆炸物品或器材的複製品或仿製品。
- 尖銳或鋒利並有可能導致受傷的物品,例如彈簧刀(或任何以同樣原理操作的手動或電動刀械)、折刀、匕首、大彎刀、中國式/日式飛鏢、蝴蝶刀,亦包括竹中所有長度或形狀而有刀鋒之真刀或紀念用刀具,如有鞘的刀、宗教匕首、小劍、剃刀、解剖刀、冰鑿、劍類、有刀鋒或箭頭的雨傘、任何設計成飾物但尖銳或附刀鋒,使用時須先緊握手柄然後刀鋒或尖刺會從手指間或拳頭突出的武器(例如:指環節)。
- 會導致身體喪失機能的物體,如催淚氣體、鎚矛、硫酸等。
- 高度易燃物體,如電油、燃油等。
- 盛載氣體或壓縮氣體之容器,而容量超過 500 毫升。
- 指環節(不論有否附有刀鋒或尖釘)、球棒、棍棒、連枷,包括附有彈簧的警棒、雙節棍、狼牙棒、手扣/手指扣、重力式鐵棒、中國式鐵棒、彈刀式鐵棒。
香港法例規定,攜帶武器及軍火進入香港境內,必須持有由有關單位預先發出的入口許可證明文件。
您可參閱
安全檢查以取得更多詳情。
來往香港或於香港轉機的旅客,可於
民航處網站查閱更多資訊。
請瀏覽
運輸安全局 (TSA) 網站及
希斯路機場(BAA)網站 獲取更多最新有關資訊。
危險物品 (歐盟國家)
乘客不得攜帶以下物品進入禁區及機艙內。加上(*)號的物品亦為手提行李違禁品。
(甲)手槍,槍械及其他能夠釋放發射物的裝置 – 能夠或表面看來能夠用來釋放發射物而造成嚴重傷害的裝置,
包括:
- 各種類的槍械,例如手槍,左輪手槍,步槍,獵槍,
- 玩具槍,或會被誤會為真正槍械的槍械複製品或仿製品,
- 槍械的組件,望遠瞄準器除外
- 壓縮氣體及二氧化碳槍,例如手槍,霰彈槍,步槍及BB彈,
- 閃光信號槍及發令槍,
- 弓,弩,箭,
- 魚叉及魚槍,
- 彈弓及彈射器
(乙)電槍類裝置 - 特別用來擊暈或制服的裝置,
包括:
- 用來震擊的裝置,例如電擊槍,泰瑟槍和電擊警棍,
- 動物電擊器及動物屠宰機
- 會導致身體喪失機能的化學物,氣體及噴霧,例如Mace防身辣椒噴霧,胡椒噴霧,辣椒噴霧劑,催淚氣體,酸劑噴霧和驅趕動物噴霧;
(丙)有尖端或鋒利邊緣的物品 - 有尖端或鋒利邊緣而可以用來造成嚴重傷害的物品,
包括:
- 用來切割東西的物品,例如斧頭,手斧和砍刀,
- 冰斧頭和冰鑿,
- 剃刀,
- 開箱刀,
- 刀片長度超過六釐米的刀*
- 由支點計算刀片長度超過六釐米的剪刀,
- 有尖端或鋒利邊緣的武術器材,
- 劍和軍刀;
(丁) 工匠工具 – 可以用來造成傷害或威脅航機安全的工具,
包括:
- 撬棍,
- 鑽和鑽頭,包括無繩便攜式電鑽,
- 附有長度超過六釐米的刀片或手柄而可用作為武器的工具,例如螺絲刀和鑿子,
- 鋸,包括無繩便攜式電鋸,
- 小型發焰裝置,
- 槍栓和釘槍;
(戊) 鈍器 — 當被用作攻擊物時可以造成嚴重傷害的物件,
包括:
- 棒球和壘球棒,
- 球棒及棍棒, 例如短警棍,包皮鐵棍及軍紀棒,
- 武術器材;
(己) 爆炸品及易燃物品和裝置 – 可以或表面看來可以用來造成嚴重傷害或威脅航機安全的爆炸品及易燃物品和裝置,
包括:
- 彈藥, *
- 雷管,*
- 爆鳴器及導火線 *,
- 具爆炸器材的複製品或仿製品,
- 地雷,手榴彈及其他具爆炸性的軍事用品,*
- 火藥及其他煙火製品 *
- 煙霧罐及煙霧彈, *
- 炸藥,火藥和塑膠炸藥。*
基於安全理由而禁止放入手提行李的危險物品例子:
- 易燃或有害氣體(例如露營煤氣,煮食用火槍)
- 易燃液體(打火機油,汽油,柴油)
- 易燃固體 (例如非安全性火柴, 一次性燒烤用具,煤,打火機)
- 過氧化物質 (例如漂白劑)
- 毒物 (例如殺蟲劑,除草劑)
- 腐蝕性物質 (汽車或其他濕電池,水銀)
- 生物或化學危險物品
英國民航局的危險品管理辦事處 (Dangerous Goods Office) 製作了一份名為「我可以攜帶甚麼東西? 」(What Can I Carry?) 的指引,當中包括經常遇到的危險及違禁物品的詳情。
嚴禁攜帶動物製食品進入歐盟國家
動物製食品可能含有傳染病病原體。旅客*不可攜帶任何肉類/肉類製品或奶類/奶類製品進入歐盟國家,除非有關食品為不多於2公斤的
嬰兒奶粉、嬰兒食品及醫療用特殊食品/寵物食品並符合以下限制:
- 該產品於食用前無需冷藏;
- 該產品已由一個專屬品牌包裝及
- 產品包裝無任何破損。
旅客**可攜帶總重量不超過20公斤的海鮮或相關製品(包括魚類及甲殼類動物如蝦、龍蝦、非鮮活青口及非鮮活蠔),或
一條重逾20公斤的魚。
*從以下國家入境並攜帶10公斤或以下的有關食品只供自用除外:克羅地亞、法羅群島、格陵蘭及冰島。
**從法羅群島或及冰島入境並不設攜帶有關食品的重量限制。
要獲取最新資訊及更多資料,請瀏覽歐盟委員會食品安全網站:
http://ec.europa.eu/food/animal/animalproducts/personal_imports/index_e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