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
基于安全及保安理由,您不得于托运或手提行李内携带下列任何危险物品:
- 装有防盗装置的公文包、锂离子电池和/或烟火制品 ;
- 炸药、弹药、火药、含火药的玩具及信号灯 ;
- 压缩气体 (易燃的,非易燃的或是有毒的) ,比如丁烷,丙烷,水中呼吸氧气筒,轻质燃料,气雾剂;
- 电枪类
- 易燃液体,如油漆、稀释剂及黏合剂 ;
- 易燃固体
,如随处可擦着的火柴、磷及容易燃点的对象
;- 过氧化物质,如漂白剂及过氧化物 ;
- 有毒物质
,如砒霜、氰化物、杀虫剂及除草剂 ;- 放射性物质 ;
- 腐蚀性物质,如水银 (藏于温度计或血压计内)、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及湿电池 ;
- 任何上面未有列出而于空中运送时会构成危险的物品,如磁化的、具攻击性或刺激性物品。
然而,于旅程上必需之少量药物及个人用品,如发型喷雾、含酒精之香水及药物均不在此限。您可随时垂询相关详情。
充气物品
充气物品包括运动用的充气球类用品,如篮球等,除非该等物品经已泄气,否则均不准带入机舱内。
违禁品
请联系
订位办事处以取得更多信息。
鱼叉及鱼枪均属武器。以下各项为违禁品:
- 打火机及火柴
中国及印度
从这两个国家出发的旅客不可于身上、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内携带任何打火机或火柴。
美国
来往美国的旅客不可于身上、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内携带任何打火机 (Torch lighter)。
详情请浏览美国运输安全局 (TSA) 的网页。 - 刀 (如打猎用刀、剑)、剪刀及任何法例规定的非法利器 (例如冰凿)。
- 枪械/弹药,包括手枪、信号枪、步枪、猎枪、气枪、冲锋枪、微型冲锋枪 (c.s. pistol)、雷明灯、动物屠宰机、枪栓、闪光信号枪、玩具步枪/手枪、玩具气步枪/气手枪、玩具枪 (cap gun)、发令枪、弹药、枪械复制品或仿制品、弩。
- 爆炸品,包括军事用、商业用或自制爆炸品、容易引起爆炸的器材、爆鸣器、烟雾弹、发射弹、手榴弹、导弹、子弹夹、地雷、其他具爆炸性的军事用品、具爆炸物品或器材的复制品或仿制品。
- 尖锐或锋利并有可能导致受伤的物品,例如弹簧刀(或任何以同样原理操作的手动或电动刀械)、折刀、匕首、大弯刀、中国式/日式飞镖、蝴蝶刀,亦包括竹中所有长度或形状而有刀锋之真刀或纪念用刀具,如有鞘的刀、宗教匕首、小剑、剃刀、解剖刀、冰凿、剑类、有刀锋或箭头的雨伞、任何设计成饰物但尖锐或附刀锋,使用时须先紧握手柄然后刀锋或尖刺会从手指间或拳头突出的武器(例如:指环节)。
- 会导致身体丧失机能的物体,如催泪气体、锤矛、硫酸等。
- 高度易燃物体,如电油、燃油等。
- 盛载气体或压缩气体之容器,而容量超过 500 毫升。
- 指环节(不论有否附有刀锋或尖钉)、球棒、棍棒、连枷,包括附有弹簧的警棒、双节棍、狼牙棒、手扣/手指扣、重力式铁棒、中国式铁棒、弹刀式铁棒
香港法例规定,携带武器及军火进入香港境内,必须持有由有关单位预先发出的入口许可证明文件。
您可参阅
安全检查以取得更多详情。
来往香港或于香港转机的旅客,可于
民航处网站查阅更多信息。
请浏览
运输安全局 (TSA)网站及
希斯路机场(BAA)网站 获取更多最新有关信息。
危险物品 (欧盟国家)
乘客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禁区及机舱内。加上(*)号的物品亦为手提行李违禁品。
(甲)手枪,枪械及其它能够释放发射物的装置– 能够或表面看来能够用来释放发射物而造成严重伤害的装置,
包括:
-
各种类的枪械,例如手枪,左轮手枪,步枪,猎枪,
-
玩具枪,或会被误会为真正枪械的枪械复制品或仿制品,
-
枪械的组件,望远瞄准器除外
-
压缩气体及二氧化碳枪,例如手枪,霰弹枪,步枪及BB弹,
-
闪光信号枪及发令枪,
-
弓,弩,箭,
-
鱼叉及鱼枪,
-
弹弓及弹射器
(乙)电枪类装置特别用来击晕或制服的装置,
包括:
-
用来震击的装置,例如电击枪,泰瑟枪和电击警棍,
-
动物电击器及动物屠宰机
-
会导致身体丧失机能的化学物,气体及喷雾,例如Mace防身辣椒喷雾,胡椒喷雾,辣椒喷雾剂,催泪气体,酸剂喷雾和驱赶动物喷雾;
(丙)有尖端或锋利边缘的物品有尖端或锋利边缘而可以用来造成严重伤害的物品,
包括:
-
用来切割东西的物品,例如斧头,手斧和砍刀,
-
冰斧头和冰凿,
-
剃刀,
-
开箱刀,
-
刀片长度超过六厘米的刀*
-
由支点计算刀片长度超过六厘米的剪刀,
-
有尖端或锋利边缘的武术器材,
-
剑和军刀;
(丁) 工匠工具– 可以用来造成伤害或威胁航机安全的工具,
包括:
-
撬棍,
-
钻和钻头,包括无绳便携式电钻,
-
附有长度超过六厘米的刀片或手柄而可用作为武器的工具,例如螺丝刀和凿子,
-
锯,包括无绳便携式电锯,
-
小型发焰装置,
-
枪栓和钉枪;
(戊) 钝器— 当被用作攻击物时可以造成严重伤害的物件,
包括:
-
棒球和垒球棒,
-
球棒及棍棒, 例如短警棍,包皮铁棍及军纪棒,
-
武术器材;
(己) 爆炸品及易燃物品和装置– 可以或表面看来可以用来造成严重伤害或威胁航机安全的爆炸品及易燃物品和装置,
包括:
-
弹药, *
-
雷管,*
-
爆鸣器及导火线 *,
-
具爆炸器材的复制品或仿制品,
-
地雷,手榴弹及其它具爆炸性的军事用品,*
-
火药及其它烟火制品 *
-
烟雾罐及烟雾弹, *
-
炸药,火药和塑料炸药。 *
基于安全理由而禁止放入手提行李的危险物品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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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或有害气体(例如露营煤气,煮食用火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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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液体(打火机油,汽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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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固体(例如非安全性火柴, 一次性烧烤用具,煤,打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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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物质 (例如漂白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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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 (例如杀虫剂,除草剂)
-
腐蚀性物质(汽车或其它湿电池,水银)
-
生物或化学危险物品
英国民航局的危险品管理办事处 (Dangerous Goods Office) 制作了一份名为「我可以携带甚么东西? 」(What Can I Carry?) 的指引,当中包括经常遇到的危险及违禁物品的详情。
严禁携带动物制食品进入欧盟国家
动物制食品可能含有传染病病原体。乘客*不可携带任何肉类/肉类制品或奶类/奶类制品进入欧盟国家,除非该等食品为不多于2公斤的
婴孩奶粉、婴孩食品及医疗用特殊食品/宠物食品并符合以下限制:
- 该产品于食用前无需冷藏;
- 该产品已由一个专属品牌包装及
- 产品包装无任何破损。
乘客**可携带总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海鲜或相关制品(包括鱼类及甲壳类动物如虾、龙虾、非鲜活淡菜及非鲜活蚝),或
一条重逾20公斤的鱼。
*从以下国家入境并携带10公斤或以下的相关食品只供自用除外:克罗地亚、法罗群岛、格陵兰及冰岛。
**从法罗群岛或及冰岛入境并不设携带相关食品的重量限制。
要获取最新信息及更多信息,请浏览欧盟委员会食品安全网站:
http://ec.europa.eu/food/animal/animalproducts/personal_imports/index_en.htm